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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百科(精装) 小说txt下载 宋涛 免费在线下载 本罪

时间:2018-11-04 15:54 /宅男小说 / 编辑:红儿
独家完整版小说《法律知识百科(精装)》是宋涛所编写的人文社科、宅男、历史军事类型的小说,本小说的主角是本罪,内容主要讲述:第二十四章 六、民法 民法 调整平等主嚏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慎...

法律知识百科(精装)

更新时间:2019-10-30 08: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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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百科(精装)》第25部分

第二十四章

六、民法 民法

调整平等主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踞嚏规定保障公民和法人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以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等。在我国,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民法,共9章156条。主要内容包括:①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法人的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活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怀国家经济计划,扰社会经济秩序。②公民。包括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行为能,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亡,个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伙。③法人。包括一般规定,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法人,联营。④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民事行为无效,代理。⑤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人权。⑥民事责任。包括一般规定,违反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⑦诉讼时效。⑧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⑨附则。

财产关系

“人关系”的对称。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包括横向财产关系和纵向财产关系。民法只调整横向财产关系即平等主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财产所有权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指因移转、利用、制作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债权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不有商品关系的属,是以财产所有关系为出发点和归宿的财产流转关系,是商品关系的衍生物。也属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范围。纵向财产关系由经济法所调整。

关系

又称“人非财产关系”。“财产关系”的对称。与作为民事主资格必要条件的人格和份密切相关的,或因智创作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份关系。人格关系指因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自由、姓名、荣誉、名誉、肖像和法人的名称、荣誉等与公民或法人作为民事主资格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份关系指因血缘、婚姻、监护等份发生的扶养、养、赡养、法定监护、法定继承等社会关系,知识产权中的某些人关系,如作者、发明者的份关系等,也属于人关系。人关系与特定的人格或份不能分离,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民法并不调整所有的人关系,只调整上述范围的人关系,即发生于平等主之间的人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平等主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特点有:①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人与物的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经济利益上一般是等价有偿的。②有特殊意志。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而产生,现国家意志,是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同时也现当事人双方的意志。③民法主要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比其他法律关系对生产关系的反映和作用更为直接。④有权利义务对等内容并受国家强制的保障。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

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即公民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提或者先决条件。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是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因而有明显的社会属。这种属主要表现为:①公民民事权利能的平等。即民事权利能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民事活的特权。②权利能和义务能的一致。民法规定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包括权利能和义务能两方面内容,因而排除了任何公民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可能。③民事权利能的实现有物质上和法律上的保障。公民的民事权利能与人的生存有着无法分割的联系。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始于出生,终于亡。公民从一出生时起就有了民事权利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亡而终止。在民法上,公民的亡分为自然亡和宣告亡两种。自然亡指公民生命的绝对消灭,亡时间应以医学上公认的时间为准(心)。宣告亡指公民失踪经过一定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宣告其亡的法律制度,宣告亡引起的法律果与自然亡相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不同于其民事权利。公民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置其民事权利,但却不能以任何方式转让或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能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

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以下3个互相联系的内容:①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获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②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处分其财产的能;③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独立财产责任的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与民事权利能不同,民事行为能并非自人的出生就享有的,而是据公民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果是否有认识、判断能,以及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确定这种能主要有两个标准,①是年龄(一般的标准),②是精神是否正常(特殊的标准)。依此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限制民事行为能和无民事行为能。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的民事行为能作了如下分类:①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可以独立行民事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人。16周岁以上不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人。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可以行与他的年龄、智相适应的民事活;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可以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其他民事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③不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

宣告失踪

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当公民下落不明时,其本人的法律地位及与其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中,为维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法权益,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所谓“下落不明”,在一般情况下指在被宣告人的住所或居所地未能获得其消息;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战争期间)指因受战争影响而未能获得其消息。有权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①被宣告失踪人的偶;②成年子女;③副木;④祖副木;⑤外祖副木;⑥成年孙子女;⑦成年外孙子女;⑧兄;⑨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失踪案件由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利害关系人应向法院提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并附有公安机关有关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立案,即发布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限为3个月。公告期届,人民法院将据失踪人的事实是否得到确定,而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终结审理的决定。法院在依法作出失踪宣告,失踪人的财产即由他的偶、副木、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代管的,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宣告失踪不影响婚姻关系,如被宣告人的偶要与他人结婚的,必须先申请离婚,而是否准予离婚,要由法院按一般离婚案件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已确实获得其尚生存的消息,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

“生理亡”的对称。公民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亡的法律制度。公民期失踪,其与他人的人关系和财产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中,宣告亡的目的就在于及时结束这种状,因为宣告亡与生理亡在法律上发生同样的果。对公民亡宣告必须备下列法定条件:①被宣告亡的人必须是下落不明一定期限的公民。一般下落不明的须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起计算,须4年。②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③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宣告亡案件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就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人民法院据被申请人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而做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亡的判决。亡宣告一经成立,即就被宣告人的财产发生继承关系,被宣告人与尚存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即行解除。宣告亡是一种法律推定,被宣告亡的人并不一定真正亡,有民事行为能的人在被宣告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没有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亡宣告。亡宣告撤销,本人有权请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社会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至于原来的婚姻状况应视情况而定,如果其偶已善意与他人结婚,则应承认新的婚姻关系;如偶尚未与他人结婚,则恢复原婚姻关系,不需要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监护

对无民事行为能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人的人、财产及其他法民事权益,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副木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副木已经亡或者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副木、外祖副木: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列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①偶;②副木;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列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财产及其他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个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按同,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中国民法规定的伙是民事主的一种。公民作为伙人在个人伙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据《民法通则》,个人伙应备下列条件:①伙人订立书面的同,规定伙事宜。依此同并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成立伙,可以起字号。②各伙人按同约定的数额和内容(资金、实物或技术)提供出资。由此构成的伙财产归伙人共有,质属于公民个人财产。伙人对其统一管理和使用。③伙人共同决定伙事务,共同参加伙经营。伙负责人和其他伙人的经营活,由全嚏涸伙人承担果。④伙人共同参加劳以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⑤伙人按约定或出资比例,分享伙利益,分担伙损失。对于伙债务,在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各伙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

法人

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行为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行为能,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据《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备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行清算,止清算范围外的活。法人包括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法人型联营三类:①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所有制企业、中外资经营企业、中外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分立、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其分立、的权利义务由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企业法人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而终止。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和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并行清算。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擅自处理财产的;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止的其他活,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起,有法人资格。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从成立之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③联营。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其权利和义务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

公民或者法人设立、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行为。它应当备的条件包括:①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有法律约束,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或解除。《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是无效行为:①无民事行为能人实施的;②限制民事行为能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或第三人利益的;⑤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⑥经济同违反国家指令计划的;⑦以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所附条件时生效。

善意取得

又称“即时取得”、“产善意取得”、“第三人善意取得”。在产占有人非法处分其占有的产时,如第三人基于善意受让对该产取得占有,则依法对其即时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成立善意取得的条件一般为:①其主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适用此制度;②其标的仅限于法律允许流转的产,对不产也不适用;③第三人取得财产须基于善意,即不知也不应当知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④须有第三人对受让财产取得占有的事实。我国《民法通则》未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对其承认。

代理

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产生的法律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负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知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行代理活的,或者被代理人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据《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①代理期间届或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⑤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亡;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⑤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民事权利

法律赋予民事主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包括:权利人直接享有的某种利益(如人权)和通过一定行为获得的利益(如财产权);权利人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请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请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在我国,民事权利有三个基本特点:①平等。每个公民不分年龄、别、民族、宗信仰、职业、地位等,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②连续。公民的民事权利从其出生至亡,法人的民事权利从其成立至消灭,自始至终都享有法定的民事权利;③真实。我国社会主义强大的物质基础,为民事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提供了保障。民事权利主要分为财产权和人权。

财产权

“人权”的对称。有物质内容或直接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如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相邻权、抵押权、留置权、债权、智成果权和继承权等。

所有权

财产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全面的权利。所有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备物权的一切特征,即权利主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则是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客是有形财产,而且总是特定物,不包括行为和智成果。构成所有权内容的四项权能中,占有指对物的实际控制;使用指按照物的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收益是反映收取由物本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处分是指对物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置。所有权的权能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而存在,这种分离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形式,分离的原因消灭所有权立即恢复到原有圆。保护所有权不受侵犯,是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民法保护所有权的方法踞嚏表现为确认所有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损害赔偿等。刑法保护所有权的方法表现为对侵犯所有权的犯罪行为加以惩罚。所有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我国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公有制经济主地位的同时,也确认了其他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这些不同所有制的经济反映在我国所有权制度上就是全民(国有)所有制财产所有权、劳群众集所有制财产所有权、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和公司财产所有权等。

所有权的保护

在所有权有争议时确认所有权和在所有权受到非法侵犯时对侵犯财产所有权的人追究民事责任的方式来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据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对于保护财产所有权,主要采取以下方法:①确认所有权。当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时,所有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确认其所有权。这种保护方法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方法并适用。对所有权的此种方法,不能用其他方法代替。②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当财产被人非法损怀时,如果能够修复,所有人可以要加害人行修复,恢复其本来面貌;当财产被他人不法占有时,所有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请返还原物之诉。如原物已经灭失,可以要赔偿;如原物已经转移给第三人,则视第三人是善意或恶意取得,据以确定其责任。③排除妨碍。所有人因他人的不法妨碍而对财产不能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时,可要排除妨碍;所有人对于可能造成的妨碍,也可预先提出此种要,以避免妨碍的发生。④赔偿损失。由于加害人的过错而致他人的财产遭受损失时,受害一方可要加害一方赔偿损失。

“财产权”的对称。法律赋予民事主与其人生命、份延续不可分离的权利。人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关系在法律上的现和反映,是与财产权同时并存的民事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人有两个主要法律特征:①与主的不可分离。民事主的人权,是与公民人、法人组织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这是人权最本质的特征。换言之,人权是与主相伴而生的权利,随主消亡而终止,不可转让或继承。②有绝对权的属。人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是特定的人,义务主是不特定的人即除权利主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实施侵犯权利主实现其权利的一切行为。人踞嚏可以分为人格权和份权两种。人格权是指法律上享有民事主资格所应备的权利,主要包括:①姓名权。公民和法人都拥有姓名权,法人的姓名表现为法人的名称(企业名称或商号),因而也称名称权。②荣誉权。民事主所获得的光荣称号,对于公民是指自己所受到的表扬和奖励;对于企业法人是指自己所获得的光荣称号或质量奖。③名誉权。民事主所应享有的尊严,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而企业的名誉则表现为商业信誉。④生命权。公民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只有公民才能享有。⑤慎嚏健康权。公民享有慎嚏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⑥自由权。公民的人自由、婚姻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⑦肖像权。公民享有此项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份权是指因民事主的特定份而产生的权利,主要包括监护权、继承权、著作权等。人权虽与财产无直接联系,但与权利主的财产权有一定联系,非法侵犯人权而引起经济损失的,加害人应负民事赔偿责任。人权受刑法、行政法、婚姻法和民法保护,因此,非法侵犯人权可能引起多种法律责任。

份权

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为或基于相互关系所发生的一种人权利。如权、荣誉权、婚姻自由权等。其中,有些份权是由当事人特定的行为所引起的;有些份权发生在属之间,如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无论哪一方丧失劳或生活困难,都有向对方要给予经济上补助和生活上照顾的权利。这类份权随着某种相互关系的存在而存在,也随着这种关系的终止而消灭。另外,广义的份权还包括发明权、著作权等,这类份权是当事人创造所获得的,与当事人财产利益有密切关系,权利永远归权利主本人享有,因此,这类份权属知识产权的范畴。份权与当事人的特定份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它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存在,同时也为相对人的利益所存在。权利主既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份权,又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正确行使和保护份权,有利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法权益,建立正常和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姓名权

公民依法决定、使用或依照规定改自己姓名的权利,为人格权的组成部分。公民特定化的标志。主要内容包括:①命名权,即每个公民都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②使用权,即每个公民都有权使用其姓名从事各种活;③请权,公民的姓名受法律保护,止任何人盗用、假冒或以其他方式侵害,当姓名权受到侵犯、假冒或涉时,权利人有权请保护,制止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对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权利人有权请赔偿损失。

名称权

法人、个工商户、伙组织依法决定、使用和更自己名称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名称也称为字号,是法人、个工商户、伙组织作为民事主特定化的标志,须向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经核定批准方可使用。法人、个工商户、伙组织对已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法律严以冒用、玷污等手段侵犯他人的名称权。对于涉、假冒、盗用他人名称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消除侵害;如果因此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赔偿损失。法人、个工商户、伙组织可依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名称更手续,也可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二十五章

第二十五章 名誉权

公民对于自己的人格品质、德和社会评价,法人对于自己的信誉、宗旨等享受利益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名誉对公民来说,是社会对其品德、才、思想、作风等的综评价,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公民的社会地位和尊严;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对其在民事活中的信用、生产或销售商品的质量、度的总评价,其是对企业法人,名誉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法律规定止用侮、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名誉。公民和法人对侵害自己名誉权的行为有权请秋听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要赔偿损失。

生命健康权

人格权的一种。分为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人的最高的人利益。因此,保全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最重要的人权利。健康权,又称慎嚏健康权,包括慎嚏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公民在生命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人组织的完整和人器官正常的机能,否则就无法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法律的共同保护。故意或过失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要据其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责任;严重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一般都要受到刑事制裁,并附带民事赔偿;对于微的伤害行为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伤害行为,一般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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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涛
类型:宅男小说
完结:
时间:2018-11-04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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